对殴打总监事件的处理实践及思考简介:
对殴打总监事件的处理实践及思考
对殴打总监事件的处理实践及思考
日期:200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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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三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刘世光 黎宗元
受某县建设局委托,本公司对该县河道治理工程实施监理。2004年9月16日下午,工程监理部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审理施工单位增加工程量报告时,因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竟遭到该项目副经理徐刚(化名)的殴打,身体多处受伤。
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殴打总监理工程师,是建设监理运作上罕见的恶性事件,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维护依法秉公办事的监理人员的正当权益和人身安全,同时也为了维护我省建筑事业的健康发展,本公司于9月21日致函既是代理甲方又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建设局,要求严肃处理这一恶性事件。函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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