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衬灌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简介:
钢衬灌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钢衬灌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1.1 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SL62--94《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以及有关工程施工技术和工程验收规程规范编制。
1.2 本细则适用于水工建筑物工程水泥灌浆工程项目。
二、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2.1 工程承建单位应在灌浆工程实施的28天以前,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要求,选择与实施灌浆工程项目施工条件相似的部位完成灌浆试验。灌浆试验部位,试验大纲均应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2.2 灌浆试验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整理试验成果报告报送监理部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作业工序、方法与采用的设备。
(2)、材料及品质、浆材的可灌性、浆液配比及开灌水灰比。
2.3承建单位应在灌浆作业开工的21天以前,根据灌浆试验成果和监理部的审批意见与技术规范要求,结合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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