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简介: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2003年7月31日铁道部令第11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
第四条 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 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六条 铁路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
第七条 铁路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
第八条 铁路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从事铁路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程序包括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立项决策阶段。依据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铁路中长期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 工程实施阶段。在初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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