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fang668.com 日期:08-27 16:00:04| 信函|人气:918次
致: 银行(债权人)
就本人购买位于中山市东升镇xx村广福路xx.乐意居 期 幢/座 层 号商品房/商铺/车位(以下称“抵押物”)向贵行申请抵押贷款一事,鉴于中山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保证人、债权受让人)为本人之抵押贷款进行保证担保,本人特在此就下述事项予以确认:
在因本人不按时还贷款或有其他违反贷款合同规定的情形,致使保证人中山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追究责任的,自保证人代本人偿还债务之日起,本人无条件同意债权人将其基于抵押贷款合同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抵押权)转移给保证人,保证人自受让权利之日起享有对本人的追索权和对抵押物的优先权。
本人并在此明确:债权的转移必须以债权受让人代本人偿还债务为前提。
本确认书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确认人(债务人):
身份证号码:
二OO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