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2000]1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㈡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
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㈢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
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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