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简介:
沈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1.0.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暖通空调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从根本上扭转我市公共建筑冷热能耗大、室内空气质量差的状况, 通过建筑热工设计和采暖通风空调系统设计中的节能技术措施,以实现我市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战略,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0.3 按本实施细则进行的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指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建造的公共建筑)相比,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公共建筑的照明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的有关规定。
1.0.4 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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